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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了就能不还钱?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专家解析疑问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2022-05-18



7月19日,
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这是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本案属于重整类型。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立志律师认为,“从立法的初衷上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初衷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重生’的机会。”具体而言,债务人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殷慧芬也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来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只要出现破产原因的,无论是因为生产经营失败,还是因为生活消费原因,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解释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上述案例中的梁文锦属于有收入、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那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收入又是否可以成功“免债”呢?
 
殷慧芬表示,“对于没有收入的债务人,可能选择的破产程序是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下,理论上来说,只有无财产无收入的债务人才可以不用还钱。债务人如果有多余财产的,要将豁免财产之外的全部财产用以清偿债权人。另外,即使无收入的债务人还要经历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才能获得免责。
 
而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要受到限制高消费的行为限制,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要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债务人将不能获得免责。同时,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还规定了多种不能免责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如故意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税收、罚款等不能免责,有奢侈浪费行为的,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也将被拒绝免责。
 

对于“免责考察期”这一问题,冯立志律师补充说,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如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的债务,则债务人最终可以不清偿未清偿的债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务人才能真的‘不用还钱’”。
 

是否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新路径”?
对于这一担心,殷慧芬副教授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老赖’是指有清偿能力而不清偿的债务人,可以明确地讲,老赖是不能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只有‘诚实’的债务人才可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她进一步指出,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诚实”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免责申请的条件。债务人“诚实”的判断,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管理人的调查核实,免责期的考察和社会监督等,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债务人的免责。
 
冯立志律师表示,“《条例》为防范‘老赖’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已经设定了一系列的防范规定。”
 

第一,设定了严格的申请人申请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会被法院裁定受理;
第二,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负责情况说明,同时还规定了管理人对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破产前的交易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这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情形的发生,尽可能地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同时也可以识别债务人是否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第三,《条例》确立了许可免责的立法模式,并将债务清偿比例与免责考察期挂钩,可以有效防止免责制度滥用的风险。
第四,《条例》设立了撤销免责制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的裁定。






杨阳律师同样认为,这一制度不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新路径”。他表示,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举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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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关,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这期间给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个别清偿的,也可被申请撤销。


第三关,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第四关,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

“这一制度的运行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流程。”冯立志律师说到。



1、申请: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破产申请书等资料;单独或共同持有五十万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想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审查破产申请,对案情复杂的,也可以采取听证调查的方式审查; 3、裁定并指定管理人:法院一般在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日;同时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并发布公告。 4、管理人的工作:通知债权人债权申报并进行债权审核,查找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自己申报的财产)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财产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议案; 5、法院对债务人破产宣告; 6、法院设定考察期,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考察期内的行为; 7、考察期满,符合条件的由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结束。


殷慧芬副教授表示,从实体制度上来讲,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是免责制度、豁免财产制度和失权制度。免责制度是指符合债务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无力清偿的剩余债务被免除。豁免财产制度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清偿债权人,但是可以保留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必要财产。失权制度是指债务人可以获得免责的代价是其要受到一定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从程序上来讲,个人破产有三大程序,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破产清算就是指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豁免财产,其他财产都应用于清偿债权人,经历过一定期间的考察期后,债务人被免除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和解,就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达成协议后,由法院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重整主要是适用于有未来收入的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要依赖于法院的主导、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参与、管理人的监管以及整个社会的监督。
 

意义重大的“先行先试”

代理过众多破产案件的冯立志律师对此案深有感受。他表示,我国现行有效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实施,可以说还只是“半部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的破产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落地实行后的第一案,可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提速。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这些制度的完善和个人破产制度有一定的联系。

 
在破产法领域科研、教学的殷慧芬副教授更是称赞这个落地实行后的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她认为,意义主要有三


一,此案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因为创业失败,通过破产程序释放了债务人的生产力,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立法初衷;
二,此案债权人受偿率很高,向社会表明破产法不是一种逃废债的路径,相反,相较于破产外的其他执行手段,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可能得到很高的清偿比率。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甚至整个社会都将受益于个人破产制度;
三,该案将为我国即将到来的全国性自然人破产立法提供经验支持。


“以法治保障‘宽松失败’,为创业者‘托底’,让失败者前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杨阳律师认为,这次的“个人破产首案”是一次生动的以案释法,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证研究,有力回应了社会上对个人破产的误读,为个人破产制度走向全国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对推动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整理 | 刘家杭
新闻素材综合自人民日报、央视财经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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